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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 08:40 上傳
2014年4月,渭南市城管局高新分局以違法建筑為由,強拆了村民柯改林家自建房屋,柯改林阻止時還被公安機關拘留7天,為討說法,柯改林將城管局告上法庭。日前,渭南中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駁回城管局上訴,維持一審城管局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城管局承擔。
昨日,原告柯改林告訴華商報記者,他將依據(jù)法院終審判決討回權益。
補償未談妥房屋遭強拆 村民狀告城管局
2014年初,連霍高速渭南西出口改擴建工程需要征地,渭南市高新區(qū)良田街辦良田村6組村民柯改林家自建的1100多平方米的二層磚混小樓列入征地拆遷范圍,在數(shù)次就征地補償協(xié)商未果情況下,城管高新分局于2014年4月8日下發(fā)(2014)122號《責令拆除違法建(構)筑物通知書》,稱預期不拆除將依法給予強制拆除。2014年4月18日,渭南城管高新分局牽頭,組織人員強拆了柯改林家的房屋。
由于柯家人與強拆者對峙約7小時,警察趕到現(xiàn)場將柯家人強行帶離后,房子才被推倒。后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以“柯改林以跳樓、辱罵、扔磚頭的方式,騫某采取辱罵、阻擋方式阻礙執(zhí)法局工作人員執(zhí)法”為由,對柯改林及其女友騫某處以行政拘留7日。
2014年7月16日,在經(jīng)多次討說法未果情況下,村民柯改林將渭南城管高新分局狀告到臨渭區(qū)法院。
一審判城管行政違法 終審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柯改林的自建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屬擅自建設,構成違法建筑;城管局下發(fā)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對原告的權力義務產生了實質影響,應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法院認為,被告城管局在做出通知時,并未保障原告享有的陳述、申辯、復議、起訴等權利,亦未進行事實的調查認定和做出處理決定,而直接依據(jù)其做出的(2014)122號《責令拆除違法建(構)筑物通知書》的內容,對原告房屋強行拆除,致原告所建房屋滅失,違反了程序正當?shù)脑瓌t。被告未聽取當事人意見,且未告知原告柯改林基本的陳述、聽證、申辯等權利,屬于程序違法,應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今年3月25日,臨渭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城管局于2014年4月8日做出的(2014)122號《責令拆除違法建(構)筑物通知書》違法;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城管局承擔。
一審判決后,城管局不服提出上訴,渭南中院受理后于7月16日進行公開審理。渭南中院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近日,渭南中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城管局承擔。
村民稱將依據(jù)法院判決討回自己的權益
昨日下午,村民柯改林告訴華商報記者,經(jīng)過一年多的官司,終于取得法院終審勝訴,他將依據(jù)法院的終審判決討回自己的權益。
渭南市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師認為,法院終審裁判城管局強拆行為行政違法,那么城管局應當為其強拆行為而導致的被拆遷對象的各項損失承擔責任,村民柯改林可依據(jù)終審判決向公安機關和城管局要求賠償和道歉。
另外,由于本次強拆被判違法,柯改林和其女友騫某制止強拆、維護自己權益的行為則屬正當,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對柯改林和其女友騫某以阻礙執(zhí)法為由,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就自然錯誤,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應撤銷行政拘留文書,消除行政拘留記錄,同時還應給當予必要的國家賠償。
目前,柯改林房屋被強拆相關賠償正在協(xié)商中。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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